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小来诉汪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来,汪亚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小来,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高阳县。被告汪亚彬,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来诉被告汪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来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汪亚彬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汪亚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5041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北助理审判员  马进良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