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小来诉汪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来,汪亚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小来,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高阳县。被告汪亚彬,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来诉被告汪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来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汪亚彬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汪亚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5041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北助理审判员 马进良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