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方、李雪梅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典当有限公司,裴方,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来。被执行人:裴方。被执行人:李雪梅。根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裴方,李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裴方持有的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的88%股权(价值22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裴方持有的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的88%股权(价值220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