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5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5823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经审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婚前,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双方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并经常参与赌博、跳舞。2008年8月的一个晚上,原告发现被告骑车带着其他异性。2012年9月6日,被告再次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及女儿多次规劝被告,被告仍未改变。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初期,生活非常艰苦,双方为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婚后,原告独揽家庭的经济大权,被告却承担了所有的家务。被告偶尔打打麻将,但绝非赌博。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继承父亲遗产少的问题。自从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后,所有亲朋好友都劝原、被告和好。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1月4日登记结婚,1990年9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吵,被告跳舞有固定舞伴等事宜引起了原告的不满。另外,被告耳闻原告与其他异性来往频繁,双方为此亦发生了争执。2013年4月起,原告离家居住在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共同生活数十载,应该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达了夫妻和好的诚意。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