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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仁龙与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余仁龙,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凤海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仁龙与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仁龙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4168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余仁龙提供其所有的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舒集用(2003)第140729050440号及案外人杨分提供其所有的房地权皖舒字第00037973号、案外人余杜生提供其所有的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所载房地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余仁龙所有的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坐落:城关镇桃溪路泰鑫广场1层商铺B82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坐落:城关镇桃溪路泰鑫广场1层商铺B81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坐落:城关镇桃溪路泰鑫广场1层商铺B80号)、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坐落:城关镇桃溪路泰鑫广场1层商铺B83号)、舒集用(2003)第140729050440号(坐落:汤池镇康冲村)、杨分所有的房地权皖舒字第00037973号(坐落:城关镇古楼街名邦·舒府)、余杜生所有的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坐落:城关镇春秋北路万福庄园牡丹苑5A幢2层202室)所载房地产。二、冻结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4168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