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周俊嵩。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