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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晁刚与孙慧仁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刚,孙慧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125号原告晁刚。被告孙慧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刚与被告孙慧仁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30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段万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