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5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晁刚与孙慧仁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刚,孙慧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125号原告晁刚。被告孙慧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刚与被告孙慧仁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30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段万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