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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与张、张、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张,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郭。本院在执行刘与张、张、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在押,张、郭现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有房产在昌图县农村信用社抵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