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与张、张、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张,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郭。本院在执行刘与张、张、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在押,张、郭现在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有房产在昌图县农村信用社抵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