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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王xx,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x,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由原告王x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