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梁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王xx,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x,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由原告王x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