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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董某,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段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李某(又名李振清),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段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与被告和好,申请撤回离婚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根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