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董某,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段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李某(又名李振清),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段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与被告和好,申请撤回离婚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根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