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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农民,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曹凤台,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振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