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农民,魏县人。委托代理人曹凤台,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振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