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韩亮艾与崔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艾,崔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韩亮艾。被告崔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亮艾与被告崔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亮艾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德刚无送达应诉回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由原告韩亮艾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