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杜X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巢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X,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杜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丁绪康,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及其辩护人丁绪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年底,被告人杜X在巢湖市东风路“安德利”商场附近和该市向阳路菜市场附近租赁两间门面,购置“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六人位)、“鲨鱼达人”赌博机一台(六人位)、“超级玛丽奥”赌博机一台(四人位)、“梦想舞台”赌博机八台(一人位,一台损坏)、“星际宝贝”赌博机一台(二人位)、“斗地主”赌博机六台(一人位,一台损坏)放置于两间门面内供人赌博直至2012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巢湖市公安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均属赌博游戏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杜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较小,已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杜X先后购置“飞禽走兽”赌搏机一台(六人位)、“鲨鱼达人”赌搏机一台(六人位)、“超级玛丽奥”赌搏机一台(四人位)、“梦想舞台”赌搏机八台(一人位,一台损坏)、“星际宝贝”赌搏机一台(二人位)、“斗地主”赌搏机六台(一人位,一台损坏),分别放置在位于巢湖市东风路“安德利”商场附近和巢湖市向阳路菜市场附近的两间门面内供人赌博。2012年3月20日9时10分,巢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前述两间游戏室进行检查时,现场扣押了账本三册、备用金4675元人民币及上述赌博机,被扣押的赌博机已被巢湖市公安局销毁。另查明,被告人杜X在开设赌场期间,为躲避相关部门查处,多次暂停营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杜X主动退缴10000元犯罪所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3月20日9时10分,巢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对位于巢湖市向阳菜市场附近的一处无名赌博机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扣押赌博机十二台(“飞禽走兽”机一台,“梦想舞台”机五台,“斗地主”机六台)及软面抄胶状笔记本两本。2013年3月20日9时10分,巢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位于巢湖市东风路安德利总店后门的一处无名赌博机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赌博机六台(“梦想舞台”机三台,“星际宝贝”机一台,“鲨鱼达人”机一台,“超级玛丽”机一台),当场予以扣押。2、被告人杜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底,被告人杜X购买“飞禽走兽”六机位赌博机一台、“梦想舞台”一机位赌博机五台、“斗地主”一机位赌博机六台,在向阳路菜市场对面开设赌场,该赌场设有账本两个,并招聘两名服务员管理店内经营。随后,被告人杜X又购买“梦想舞台”一机位赌博机三台、“鲨鱼达人”六机位赌博机一台、“超级玛丽奥”四机位赌博机一台,“星际宝贝”二机位赌博机一台,在东风路“安德利”后门口附近开设赌场,该赌场设有账本一个,并招聘服务员管理店内经营。上述赌博机均具有上分扣分、选定赔率和以小搏大的功能,顾客先是按照每100分/10元的比例将现金兑换成分数,结束后再按照同等比例将剩余的分数兑换成现金。为防止服务员制作虚假账目,杜X每次均将三个账本前一天的记录全部撕毁,仅留下当日的记录,目前还剩下3月20日当天的记录。账本上的积分是机器内部的分数,均按照1000分/10元计算的;账本上的“备”是当天的备用金,三个账本记载的备用金分别是2460元、3000元、2665元,机器中的分数并不准确,机器出厂时厂家已经上了分,杜X也经常给老顾客送分,杜X和店里的营业员还经常自己在游戏机上玩,这些都没有收钱。据杜X估算,开设游戏厅的获利总额约为三到四万元,游戏厅为躲避相关部门查处经常暂停营业。3、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刘X是2012年3月初来到巢湖路安德利后门的电玩店担任白班服务员,店内还有一位名叫孔XX的服务员和一名不知姓名的男性夜班服务员,店主叫“三哥”(杜X)和“二哥”(杜X军),该店内设有账本一个,且账本仅有3月20日的一页,这个店的每天营业额大约在几百元左右。店内共有“梦想舞台”赌博机三台、“鲨鱼达人”赌博机一台、“超级玛丽奥”赌博机一台、“星际宝贝”赌博机一台,均是按100分/10元的比例上分下分、选定赔率。刘X与手机上的“老板”(杜X)、“二哥”(杜X军)、凤香(孔XX)、晚班(晚班男性服务员)时常通过短信联系,主要是谈论输赢情况和店内情形,每当店里有现金时,刘X都会发短信问杜X是否来取,例如“现在有一万一千,可来拿”就是问杜X是否来取走店里的一万一千元现金,这一万一千元是备用金和营业额的总和。由于刘X的手机电板有问题,其手机短信记录的时间曾经从2011年12月某日突然变为2011年1月1日。刘X后来改口称是2011年12月8日来到这个游戏厅上班的,游戏厅每天的营业额大约在二、三千元,现场扣押的2000元钱是店里的备用金。4、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陈X是2012年3月初来到向阳路菜市场斜对面的电玩店担任白班服务员的,其听说店主名叫杜X,店里还有一名女性夜班服务员。店内有“梦想舞台”一机位赌博机五台、“斗地主”一机位赌博机六台、“飞禽走兽”六人位赌博机一台,其中“飞禽走兽”上有鲨鱼等动物图案,具体名称不详。上述机器均有上分扣分、选定赔率、以小搏大的功能,积分和现金按100分/10元的比例兑换。店内有两个记录本,主要用于记录机器上的积分及营业额,都是杜X抄写的,杜X每天都要将之前的记录撕掉。记录本上“3.20白备:2665沙(1).4755481费用:小兵500分”,意思就是3月20日白天,备用金2665元,杜X给的,“飞禽走兽”机子上的历史分数是4755481,给老客人小兵无偿上了500分。另一个本子上写的“3.20白备:3000梦(1).425766梦(2).1610.梦(3).56014梦(4).36722梦(5).21800.费用1号机上2000分”意思是一样的。这个游戏厅的营业额每天大约一到两千元,每隔三到四天会输一天,输的也在一到两千元,赢的最多近3000元,输的有2000元,一个人一次输的最多是2000元左右。5、证人孔XX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孔XX来到安德利后门的游戏厅担任夜班服务员,白班服务员是刘X和一位不知名的男子,别人管店主叫杜X或是“飞哥”。店内有鲨鱼机六机位赌博机一台,其余机器有四人位的、两人位的和一人位的,这些机器均具有上分扣分、选定倍率、以小搏大等功能,并可按照100分/10元的比列兑换现金。店内还有一个笔记本,杜X每天都会记账,并且将以前的账目都撕掉。孔XX工作的这一个月,晚上开门营业并不正常,每次交接班时,白班服务员就会丢下几百元备用金,晚上客人很少,输赢最多几百元。6、证人陈X辉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过后,陈X辉来到南门安德利后面的游戏厅担任晚班服务员,店主叫杜X,店里还有两位不知名的女性服务员。店内有“飞禽走兽”六机位赌博机一台、“超级玛丽奥”四机位赌博机一台、“老虎机”若干,这些机器都具有上分扣分、选定倍率、以小搏大的功能,客人可以先用现金按照100分/10元的比例购买积分,结束后按同样比例将剩余的积分兑换成现金。店内有一个记账本,均是由杜X记录的,杜X每天会将前一天的记账单撕下带走。晚上营业,输赢最多几百元,每次交接班时,陈X辉都将钱给白班服务员。7、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对向阳路就业一条街的游戏厅(即杜X经营的游戏厅)检查时,李X正在游戏厅内玩赌博机,其将赢得的三百分加上投进去的二百分换成了五十元现金。该游戏厅内共有大约十台机器,都是按照一毛钱一分的比例上分下分、兑换现金的。8、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巢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位于向阳路菜市场附近的一家游戏厅检查时,蒋XX正在该游戏厅内操作一款名叫“梦想舞台”的赌博机,赌博机是按照一千分十元钱的比例上分,然后选定动物种类,根据赔率算分,最后将剩余的积分按同等比例兑换成现金。游戏厅内有“梦想舞台”四到五台、“斗地主”四到五台、“飞禽走兽”一台,这些机器均具有上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搏大的功能,按照100分/10元的比例上分下分、兑换现金。该游戏厅的店主叫杜X,蒋XX在大约二十天前开始到这个游戏厅玩赌博机的,一共玩了四五次。据蒋XX所知,游戏厅的赌博机未更换过。9、证人程XX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20日,巢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位于向阳路菜市场附近的就业一条街某游戏厅进行检查时,程XX正在游戏厅内操作赌博机进行赌搏,当时还有两名服务员在游戏厅内。游戏厅内有斗地主和两种不同类型的动物乐园游戏机共计十台左右,程XX用100元兑换了1000分,然后在机器上按照动物的种类下注,如果押中正确的动物将会获得多倍的分数,结束的时候可以将剩余的分数兑换成现金。10、证人梁XX的证言,证实:梁XX是杜X军的妻子,杜X是杜X军的弟弟,杜X是开游戏机店的,杜X军和杜X不是合伙,杜X军仅仅是在杜X没空的时候去店里照看一下。11、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9月15日中午12时许,巢湖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金码头南大门附近巡逻时,将正在滨湖土菜馆吃饭的杜X抓获。12、现场照片,证实:涉案游戏厅的现场情况。13、手机发件箱短信记录,证实:刘X与“阿哥”、“凤香”就游戏厅情况进行沟通,询问杜X是否将现金取走,是否给客人上分扣分、退钱记账等。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X的详细个人身份情况。15、勘验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证实:2012年3月20日,巢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向阳路菜市场巷内一游戏厅和安德利后门一电玩城进行检查时,共计收缴“鲨鱼达人”六人位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六人位赌博机一台,“梦想舞台”单人位赌博机八台(一部已损坏),“超级玛丽奥”四人位赌博机一台,“星际宝贝”双人位赌博机一台,“斗地主”单人位赌博机六台(一台已损坏),上述赌博机均已销毁。1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巢湖市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扣押“鲨鱼达人”六人位赌博机一台、“飞禽走兽”六人位赌博机一台,“梦想舞台”单人位赌博机八台(一部已损坏),“超级玛丽奥”四人位赌博机一台,“星际宝贝”双人位赌博机一台,“斗地主”单人位赌博机六台(一台已损坏),现金4675元,笔记本一本,软面抄胶装笔记本两本等物品。17、记录本三本,证实:被告人杜X开设赌场的备用金数额、机器分数及为顾客免费送分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以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较小,已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杜X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已扣押的赌资4675元和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可平代理审判员 丁 辉人民陪审员 裴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