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进山与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山,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刘进山,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段晓磊,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邯郸市丛台区体改办干部。原告与被告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