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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进山与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山,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刘进山,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段晓磊,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邯郸市丛台区体改办干部。原告与被告邯郸锦航绒布厂破产清算组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