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梁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闫化常与戚甫祥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化常,戚甫祥,陈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闫化常,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戚甫祥,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存良,男,汉族。关于闫化常与戚甫祥,陈存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闫化常于2013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戚甫祥、陈存良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化常与被执行人戚甫祥、陈存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