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李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郭晓丽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