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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人李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文明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郭晓丽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