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7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丙玺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丙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596号罪犯张丙玺,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以(2008)浦刑初字第1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丙玺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丙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丙玺在服刑期间曾于2011年3月和2011年5月因违规行为二次受到禁闭处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丙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丙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