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贺能祥与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xx,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贺xx。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xx与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成华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xx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