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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福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福荣,绰号:阿七,男,身份证号码:×××061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单××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福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吴福全,被告人梁福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5日晚上、7日晚上、14日,被告人梁福荣在钦南区沙江路X巷X号X室住处内容留黄XX、黎XX、黎XX等三人吸食毒品,同月14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从梁福荣住处缴获可疑麻古(0.64克)、可疑氯胺酮(0.25克)及吸毒工具一批。经物证检验:缴获可疑毒品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福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劳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涉嫌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梁福荣的供述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福荣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梁福荣多次容留多人吸毒,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福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梁福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福荣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福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上述所处罚金,应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廖 朝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效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