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40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双城乡柏树渠村,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横山县双城乡柏树渠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