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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40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横山县双城乡柏树渠村,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横山县双城乡柏树渠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