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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同朝与被告梁云朝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同朝,梁云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梁同朝,男,194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云朝,男,195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俊有,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同朝与被告梁云朝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同朝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同朝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同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坤亚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晓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