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周金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金双。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双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金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周金双携带菜刀尾随李某至本市东山街道安阳路1091号1栋3单元楼下,持刀相威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劫取手提包1个,包内有钱包1个及人民币990元。经估价,被劫的手提包、钱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10元。案发后,被劫的人民币970元已发还给李某。2、2013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金双尾随梁某至本市东山街道桥头底靠近安阳路左侧小巷内,殴打被害人梁某,劫取手提包1个,包内有三星S189小灵通1部及人民币80元。经估价,被劫的手提包、小灵通共计价值人民币443元。案发后,被劫的手提包(200元)已发还给梁某。3、2013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周金双尾随吴某至本市××开发区新纪元学校旁,捂住吴某的嘴巴欲实施抢劫,因吴某反抗,遂对吴某踹了一脚后逃跑。被告人周金双逃至经济开发区金安机关厂前时,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金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梁某、吴某的陈述及其辩认笔录,证人叶某、王某、林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金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周金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金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周金双退赔人民币453元,返还被害人李思思人民币130元、梁小飞323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