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刘安德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元,邓某某,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刘安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刘某明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刘某明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清,女,系被害人刘某明之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洋,女,系被害人刘某明之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霖,男,系被害人刘某明之子。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刘某明之妻,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之母。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刘安德,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展伟、李泽金,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邓某某、柳某某、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以要求被告人刘安德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刘安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5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邓某某、柳某某、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刘安德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邓某某、柳某某、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6日、7月3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以认定刘安德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东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及其诉讼代理人吴云生,被告人刘安德及其辩护人李泽金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安德因怀疑其妻杨某某有外遇而致夫妻关系不和。2011年8月5日凌晨,刘安德在杨某某开的茶馆附近跟踪杨某某。当天凌晨1时40分许,刘某明驾驶摩托车载着杨某某经武冈市沿河路方向往四牌路方向行驶时,刘安德驾驶哈飞黑豹牌微型货车尾随其后。刘安德加速行驶至沿河路洞头桥追上刘某明驾驶的摩托车后,刘安德从摩托车左后方朝刘某明的摩托车撞去,将摩托车向前撞行10余米,致刘某明死亡,杨某某受伤。随后,刘安德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并请求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安德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曾宪海、王建刚、毛文军、钟平华、杨仁杰、刘鑫海、刘文君、刘彬、向源、毛爱青、阳老谷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物证鉴定书及相关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辆信息、情况说明,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安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邓某某、柳某某、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刘安德赔偿经济损失283501元。被告人刘安德辩称,他的行为属交通肇事,不构成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安德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杀人的行为,指控其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刘安德又有自首情节。综上,可对刘安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安德之妻杨某某自2011年起在湖南省武冈市东升路经营1家麻将馆。武冈市安乐乡人阳老谷自2011年6月起开始到杨某某的麻将馆打牌,2人的关系日渐密切,杨某某便经常与阳老谷用毛祖军身份证办理的号码为1387428****的手机进行联系。2011年7月,刘安德因怀疑杨某某有外遇而查询了杨某某的通话详单。刘安德经查询发现杨某某于2011年6月与1名机主姓名登记为毛祖军的人有频繁的通话记录,遂认为杨与毛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年7月底的一天,刘安德打电话约阳老谷到杨某某经营的麻将馆谈话,但阳老谷没有去。后刘安德要毛文军等人出面找到阳老谷,阳表示以后不再与杨某某来往。2011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刘安德发现杨某某还没回家,便赶往麻将馆跟踪杨某某,想看杨某某到底跟哪个男人好。刘赶到麻将馆发现杨某某与刘某明(被害人,男,殁年32岁)等人在说笑着打字牌,刘安德就躲藏至其停在麻将馆旁一樟树下的黑豹牌哈飞微型货车上守候。当天凌晨1时30分许,因在麻将馆打牌的杨仁杰等人要吃夜宵,刘某明便驾摩托车搭载杨某某沿武冈市沿河路方向去购买,刘安德则驾驶微型货车尾随其后。当刘安德发现刘某明没有送杨某某回家时而心生怨愤,便将所驾驶的车辆加速至每小时50公里左右追赶刘某明、杨某某。刘安德驾车至武冈市沿河路洞头桥附近追上刘某明驾驶的摩托车后,刘向右打方向盘撞向摩托车的行李架后部,将摩托车撞倒后连人带车推行10余米至沿河路与柳山路交岔口处的路面及绿化带上,致刘某明当场死亡。刘安德下车看到上述情形后,便用号码为1824858****的手机报警称,武冈市沿河路糖厂附近发生了1辆货车与1辆摩托车相撞的事故。在毛文军、钟平华的劝导下,刘安德表示愿意在武冈市东升路新联心超市后一樟树下等候武冈市公安交警大队的民警前来处理。后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到上述地点将刘安德带至交警大队,并将刘移交至武冈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经鉴定,刘某明系颈部损伤窒息死亡,腰、腹部挤压可加速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武冈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武)鉴(尸检)字(2011)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刘某明系颈部损伤窒息死亡,腰、腹部挤压可加速窒息死亡。2、武冈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邵公(刑)勘(2011)号K430581100000201108000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武冈市沿河路与柳山路交岔口处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多处血迹。3、提取笔录及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公(邵)鉴(法物)字(2011)701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证明: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将提取的1号检材(刘安德红色纱衣上的血迹)、2号检材(刘安左手手腕处血迹)、3号检材(刘安德白色短裤上的血迹)、4号检材(刘安德右手指间血迹)、5号检材(现场防洪堤上的喷溅血迹)、6号检材(现场死者头下方地上血泊处血迹)、7号检材(刘某明的血液样本)、8号检材(刘安德的血液样本)送检进行同一认定。经检验,1号检材、2号检材、3号检材、4号检材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安德,支持以上血迹为刘安德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号检材、6号检材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刘某明,支持以上血迹为被害人刘某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痕检)字(2011)794号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证明:车牌号为湘E16**的黑豹小货车与车架号为LF4HPBJ0X70003438的红色摩托车的碰撞痕迹距地高度基本一致,小货车上的碰撞痕迹形态与摩托车尾部形态一致,小货车右前端碰撞痕迹符合与摩托车保险杠尾部碰撞而形成。5、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大司鉴定中心(2011)汽技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明:两轮摩托车行李架后部及尾灯被追尾碰撞后损坏,碰撞后使两轮摩托车向右侧倒地,随后连人带车被汽车向前推行,致使两轮车尾架、尾灯、后档泥板均不同程度损坏和凹陷变形。在向前推行中油箱的上部与路边石相碰,油箱上表面损坏和凹陷变形、车把弯曲、多处损坏变形,固定手把上三角板破碎、手把变形;两轮摩托车轴距发生变化,实测轴距左为1230毫米,右为1270毫米;在倒地被推移中使两轮摩托右侧手把、发动机护架右侧、前护栏右侧均挤压变形,右踏脚外侧和排气管后端外侧均有与地面磨擦痕。湘EC16**哈飞牌黑豹微型货车的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和前大灯发光强度符合GB7258标准要求;湘EC16**哈飞牌黑豹微型货车碰撞无牌豪豹两轮摩托车时车速在(47-51)km/h之间。6、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1)物检字第16号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检验意见证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金属架尾部表面提取的银白色附着物与湘EC16**小货车车头右大灯下方保险杠撞击处银白色油漆成分相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金属架尾部表面提取的红色附着物与现场消防栓表面红色油漆成分相同。7、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她丈夫刘安德因发现她与1名叫毛祖军的男子有过多次手机通话,而怀疑她和毛祖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她们夫妻因此关系紧张,她于案发前几天一直住在娘家,她听人说刘安德想报复她。2011年8月4日晚,她在武冈市东升路自己经营的麻将馆内陪客人打牌,刘某明在一旁观看。8月5日凌晨,打牌的人要买炒粉等东西,刘某明便驾驶摩托车搭载她沿武冈市沿河路行驶前往四牌路购买。当摩托车慢速靠右行驶至沿河路洞头桥前时,1辆小型汽车快速从后面冲上来撞向摩托车,她惊叫1声便失去知觉。她恢复知觉后发现自己倒在马路边的草丛中,公安民警赶到后将她送至医院救治。后她听其嫂子说是刘安德开车撞了他们,刘某明被撞死了。还证明她确实和刘某明没有不正当关系。8、证人毛文军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5日凌晨1时58分许,刘安德打电话告诉他,其本人驾车将妻子杨某某和1名男子撞了。他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刘安德的小型货车侧翻在沿河路洞头桥边,1名男子面朝下躺在桥与路基处,刘安德之妻杨某某坐在马路对面的路坎上。“120”赶过来查看后认为那名男子没救了,他便拔打刘安德的电话,但没有打通,他又打电话要朋友钟平华到案发现场来。钟平华赶到后,他打电话与刘安德取得联系,刘说在家里,他即与钟在刘安德家门口马路对面的樟树下找到刘安德,并劝刘去投案。他用自己号码为1397390****的手机打了1名交警号码为1820739****的手机不久,交警赶过来将刘安德带走。在案发前一个星期,刘安德告诉他们一起学“大成拳”的人说杨某某与武冈市头堂乡的毛祖军偷情,并不愿意回家。刘安德打电话找毛祖军谈,但毛没有来。后他与“大成拳”的一些师兄弟找到毛祖军,要毛劝杨某某回家,毛也没有否认与杨某某的关系。他因此在听刘安德说驾车撞了杨某某后,便意识到这不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肯定是因为杨某某的出轨致使刘安德做出的偏激行为。9、证人钟平华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8日,刘安德因怀疑妻子杨某某有外遇,遂到移动公司查询杨某某的通话详单。刘发现杨某某于2011年6月与1名叫毛祖军的男子通话频繁后,怀疑杨与毛有不正当关系,便打电话约毛祖军到杨某某经营的麻将馆谈话,但毛祖军没有去。后毛文军等人找到毛祖军,毛表示道谦,并保证以后不再与杨某某来往。他曾听刘安德说过,如果毛祖军以后还跟杨某某来往的话,就要把毛祖军搞一顿。同年8月5日凌晨1时50分许,刘安德打电话说其驾车将1名驾驶摩托的男子和其妻子杨某某撞了,让他赶快送钱到武冈市人民医院去。他赶到人民医院时看到刘安德也赶了过来。因救护车还没回医院,他便驾驶摩托车送刘安德回家。途中,毛文军打电话要他赶到案发现场去,他便要刘安德先回家。他赶到案发现场时发现交警、救护车都来了,毛文军跟交警说可能是一起凶杀案,交警就要毛打刘安德的电话,刘安德称在家中。后他和毛文军赶到刘安德家中要刘安德投案,毛拨打了1名交警的电话,交警赶过来将刘安德带走。10、证人杨仁杰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5日凌晨1点多钟,他与王建刚等人在杨某某的麻将馆打牌时,他们提出要吃夜宵,杨便与刘某明一起去购买。见杨、刘2人过了半小时还没有回来,他便打了杨的电话,杨要他快去救人。他赶到武冈市洞头桥边发现1辆小四轮车左前轮压在刘某明的摩托车上,摩托车压在刘某明背上,刘某明面朝下倒在路基边,头朝河边,杨某某躺在旁边的路基上,他即打电话要王建刚过来帮忙,并拨打了“120”和“110”。王建刚与2名自称小四轮车司机师兄弟的人相继赶到现场后,他们在交警的指挥下将小四轮及摩托车移开,“120”的医生经检查确认刘某明已死亡。杨某某后被送往医院救治。11、证人曾宪海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4日晚11时许,刘某明驾驶摩托车搭载他到武冈市东升路的1家麻将馆打麻将,刘与老板娘杨某某等人一边说话一边在打字牌。次日凌晨1时30分许,打牌的人要杨某某去买炒粉等东西。在他获知刘某明出车祸的信息后,便与一起打麻将的人赶往出事现场,他们赶到沿河路叉路口的桥头边看到1辆微型货车车头撞在刘某明的摩托车上,刘某明被压在摩托车下面,杨某某坐在旁边的地上。在交警的指挥下,他们一起将小货车和摩托车移开。12、证人王建刚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5日凌晨1时54分许,他在东升路的麻将馆打牌时,杨仁忠打电话说刘某明出车祸了。他与曾宪海等人赶到沿河路交叉路口的桥头边时,看到1辆银灰色小货车与1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在交叉路口靠近桥头的位置相撞,摩托车侧倒在地上,小货车压在摩托车上,摩托车下面压着刘某明,摩托车旁边地面上躺着麻将馆老板娘杨某某。他们将小货车及摩托车移开后发现刘某明已经死亡。杨某某后被送往医院救治。13、证人毛爱青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4日晚,他和王建刚等人在杨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打牌。次日凌晨,他们要杨某某去买水和夜宵,杨就和刘某明一起出去了。半小时后,杨仁杰打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后王建刚接到电话说杨某某出了车祸,他们一起赶到武冈市沿河路洞头桥看到1辆小四车的左前轮压在刘某明摩托车的中间位置,摩托车压在俯卧在地上的刘某明的背部,杨某某斜躺在河坎的石头上。有名自称是四轮车司机师兄的人赶到后说,这是一起凶杀案。在“110”民警和“120”急救人员赶到后,他们将小四轮车推倒一边,将摩托车移开时发现刘某明已经死亡。还证明,刘某明与杨某某关系一般,杨某某与阳老谷相好,为此刘安德曾喊人与阳老谷谈判,要阳不再与杨某某来往,阳老谷表示同意。14、证人向源(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4日,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在武冈市沿河路洞头桥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的报警后,他和协警赶到现场发现1辆黑豹牌哈飞四轮车的左前轮压在1辆红色摩托车上,摩托车下面压着1名3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脸朝下趴在路边土坎上,距四轮车右边车门2米处躺着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为了救人,他们将四轮车往右掀开,并将摩托车移开。“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压在摩托车下的男子已死亡。听四轮车司机的朋友反映,该次事故的发生系四轮车司机看到其妻子与其他男人在一起,而在气愤之下开车撞的人。15、证人刘彬(武冈市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5日凌晨2时许,他们接到急救电话赶到武冈市洞头桥桥头发现1辆小四轮车被掀在1侧,桥头右边的路基土坎上,1辆男式摩托车压在1名男子身上,1名女子躺在马路右边。经检查,他们确认压在摩托车下的男子已死亡。受伤女子后被送至武冈市人民医院。16、证人刘鑫海的证言证明:他父亲刘安德怀疑母亲杨某某在外面有相好的,杨某某因此于2011年8月5日前的几天离开了家。2011年8月4日晚,刘安德对他和姐姐刘文君讲去跟踪杨某某后,刘就开着黑豹小四轮车出去了。次日凌晨2时许,他发现刘安德与刘文君在客厅里讲话,刘安德显得很恐慌,一边用衣服擦手上的血,一边说其本人将杨某某等2人撞了,杨没有事,另外1个人被撞死了,其要出去躲了,刘安德接着换了衣服就出去了。他后与刘文君到沿河路看到刘安德的车,地上躺着1个人,现场有很多警察。在得知杨某某被送到人民医院去了后,他与刘文君一起到医院看了杨。还证明他看到刘安德因杨某某在外面有相好的而很生气和苦恼,刘安德曾说过要将与杨相好的人打一顿。17、证人刘文君的证言证明:他父亲刘安德怀疑母亲杨某某有外遇,2人因此经常吵架。2011年8月4日晚,刘安德说去武冈市东升路的麻将馆接杨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刘安德从外面回到家中,刘当时神色慌张,红色短袖上还有血迹,刘安德对她和弟弟刘鑫海说,他驾车撞倒了杨某某和1名男子。她问刘安德为什么要撞人,他也说不清楚。刘安德从家里出去后,他与刘鑫海先后赶到案现场和武冈市人民医院。18、证人阳老谷的证言证明:他自2011年6月以来经常在杨某某开设的麻将馆打牌,2人关系非常好,杨某某经常打他号码为1387428****的手机(该手机号码是他朋友用毛祖军的身份证为他开的),要他去打牌。刘安德查了杨某某的通话清单后,怀疑他和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同年7月底,刘安德打电话要他不要再到麻将馆打牌,如果在麻将馆看到他,要他自负后果。后他请刘安德及与刘一起学“大成拳”的师兄弟吃饭和解,并答应以后不再与杨某某来往。19、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车牌号为湘EC16**的黑豹牌小型货车机动车的所有人为刘安德。20、情况说明及通话详单证明:2011年8月5日凌晨2时许,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罗卓在武冈市沿河路处置一起交通事故时接到1397390****拨打罗卓号码为1820739****手机称,沿河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刘安德正在武冈市迎春亭东升路新联心超市后的樟树下等候处理,随后他们赶过去将刘安德带至武冈市交警大队,并通知武市刑警大队将刘安德带走。21、户籍资料证明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刘安德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22、被告人刘安德的供述证明:他妻子杨某某自2011年起在武冈市东升路樟树下开了1家麻将馆。案发前一段时间,他怀疑杨有外遇。通过打印杨的通话详单,他发现杨某某与1名叫毛祖军的人通话频繁,遂怀疑杨某某与毛祖军偷情。他后要朋友钟平华等人找毛祖军谈,但毛不承认和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1年8月5日凌晨1时许,他发现杨某某还没回家,便赶到麻将馆看杨某某到底跟哪个男人好。他赶到麻将馆发现杨某某与1个40多岁的男子在说笑中打字牌,他便躲藏在自己停在樟树下的黑豹牌哈飞货车上看杨某某到底会干什么。半小时后,那名40多岁的男子和杨某某从麻将馆出来。在那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某往沿河路方向行驶时,他驾车跟随其后。当发现该名男子不是送杨某某回家后,他心里来了气,便将车加速到60码左右,想追上去问个究竟。他在沿河路洞头桥附近追上杨某某乘坐的摩托车后,他向右打方向想超车拦下摩托车时,他的车撞上了摩托车。在撞车过程中,他好象踩了刹车,但没有踩住刹车踏板,直到他的车子冲到马路右侧边才停了下来。他下车后发现摩托车在他的车头下面,摩托车司机的身体在摩托车下面,他即用号码为1824858****的手机拨打“110”报了警。报警后他赶回家拿驾驶证,期间,他打电话将他驾车撞了杨某某及那名男子的事告诉了钟平华、毛文军。他将上述情况告诉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后,他换下沾有血迹的红色T恤,并到家门路对面的樟树下等毛文军和钟平华,2人赶到后与交警取得联系,交警后赶过来将他带到刑警大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德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驾车故意撞倒其妻搭乘的摩托车,致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安德辩称,他的行为属交通肇事,不构成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安德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杀人的行为,指控其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刘安德于案发前因怀疑其妻杨某某有婚外情而对杨实施跟踪。案发当天凌晨,当刘安德发现杨某某搭乘刘某明的摩托车沿武冈市沿河路行驶时,刘安德因认为刘某明没有送杨某某回家而心生怨愤,并加速驾驶其本人的微型货车将刘某明搭乘杨某某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并连人带车推行10余米,致刘某明当场死亡。刘安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刘安德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刘安德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刘安德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刘安德又有自首情节,可对刘安德从轻处罚。经查,本案系刘安德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引发。刘安德虽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尚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不予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安德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刘某明的丧葬费等损失应予赔偿。刘安德的亲属高于法定标准而自愿交来的赔偿款,系刘安德亲属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刘安德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但结合本案的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案情,对刘安德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安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安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邓某某、柳某某、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的经济损失六万元(含已赔偿的二万元;另四万元已交至本院,待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由本院转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元、邓某某、柳某某、刘某清、刘某洋、刘某霖要求被告人刘安德赔偿经济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皞陟代理审判员  李少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