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曹岩诉杜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25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杜某,女,2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曹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杜爽从2012年7月3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岩子女抚养费2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