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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方与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吕畹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方与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吕畹铃,林明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4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德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向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方与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石井居委金田路87-1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吕畹铃。被告吕畹铃。被告林明吉。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饶 弢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