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杨具元、杨国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具元,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杨具元,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国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具元、杨国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宋怀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杨具元、杨国强村务纠纷,于2013年9月25日经秦安县安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6万元已被村一组修桥用去一半,现已剩下26600元。一组村民将钱交到村上,由村上统一修路,前提是一定要将一组村民的路修至大路上,能够让车过去。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