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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华、李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李某,××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号262。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金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利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华来院申请称,李凤仪与满淑莲系申请人的父母,二人结婚后,育有李静、李华(即申请人)、李丽及李金(即被申请人)共四个子女。李凤仪与满淑莲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2004年2月18日死亡。被申请人李金系申请人的弟弟,其于1993年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年寻找至今没有下落。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其失踪。经查:李某,男,汉族,户籍地沈阳市和平区XXX号262,系申请人李某甲的弟弟。李金于1993年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6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发寻找被申请人李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金仍无下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金自1993年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二十年余没有音讯,虽经家属、亲友等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华作为被申请人李金的姐姐,现申请宣告李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金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姗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