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于全龙、杨莎莎,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高正松,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俊峰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