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民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乙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某:金某与周某甲于2003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其中周某甲系再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周某乙,现由金某抚养)。后金某与周某甲因经济问题和其他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4月27日,双方又因琐事争吵,期间,周甲酒后殴打金某,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双方遂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某,金某与周某甲婚前均各自负有大额债务,婚后偿还了部分债务。现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金某抚养,周某甲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原审法院认为:金某与周某甲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不睦并分居。现金某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甲也同意离婚,由此可认为,金某与周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金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考虑到该女儿已由金××抚养了相当时间,改变女儿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身心××又鉴于抚养问题的执行因素,故周乙由金某继续抚养为妥。周某甲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周某甲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700元。对于周某甲主张的债务问题,因涉及债权人利益,且金××与周某甲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不作认定和处理。案经调解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金某与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周某乙,由金某抚养,周某甲负担女儿抚养费每月7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女儿周某乙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的当年度抚养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以后可每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1月10日前支付当年度抚养费8400元,先付后用。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判决宣告后,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被上诉人负责偿还。二、上诉人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改判婚生女儿由上诉某,且不需要被上诉人承担抚养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主张某以支持。金某口头辩称:一、答辩人婚前的个人债务,自己会向债权人澄清并予以偿还。二、同意放弃婚生女的抚养权,由上诉人抚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处理。经二审审理查某的事实与原审查某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周某甲与金某经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遇琐事又未能妥善处理,引发矛盾加深,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一、关于金某的婚前个人债务问题。本院在审理期间,金某明确承认其婚前欠有个人债务也表示愿意予以偿还,但因该债务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原审法院对此也未作处理,故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解决。二、关于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考量,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虽原审期间女儿由金某抚养,但之后女儿一直与周某甲共同生活。且周某甲现又表示不需要由金某承担抚养费,金某也表示愿意由对方抚养小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违法相关规定,又不存在周某甲负责抚养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可。故周某甲请求改判女儿抚养权归其所有及不需要金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双方在二审期间对女儿抚养权归属达成统一意见,故应对原审该项判决予以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3)舟定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婚生女儿周某乙,由周某甲负责抚养,女儿抚养费用由周某甲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褚 炅审 判 员 徐惠忠代理审判员 方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嘉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