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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新与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新;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2262号 原告王某新,男,1950年2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梁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新与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返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新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