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秦源清与秦关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源清,秦关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秦源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光耀。被告秦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源清与被告秦关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源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源清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