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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秦源清与秦关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源清,秦关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秦源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光耀。被告秦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源清与被告秦关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源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源清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