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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周利娜与梁吉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娜周某某,梁吉雄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周利娜周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徐杨街道办事处屯刘村新农西组。被告梁吉雄梁某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徐杨街道办事处屯刘村新农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娜周某某诉被告梁吉雄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利娜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利娜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