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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潘行银与沈启锋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启锋,潘行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启锋。委托代理人:王海云。委托代理人:葛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行银。委托代理人:徐国水。上诉人沈启锋为与被上诉人潘行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启锋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云,被上诉人潘行银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当,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沈启锋。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