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赣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支行与江西天正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支行,江西天正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赣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天正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支行的恢复执行申请,立案对其与江西天正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赣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天正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爱群审判员 李俊德审判员 黄新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