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兴国与李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国,冷水江市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德军,李太平,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陈兴国,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冷水江市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北路(同兴乡白杨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被告李德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李太平,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颜丽,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国诉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德军、李太平、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国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诉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兴国承担。审 判 长 邹卷澜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