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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兴国与李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国,冷水江市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德军,李太平,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陈兴国,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被告冷水江市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北路(同兴乡白杨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被告李德军,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李太平,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颜丽,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国诉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德军、李太平、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国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诉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陈兴国承担。审 判 长  邹卷澜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