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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丹梅与被执行人武旭春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梅,武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刘丹梅,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油田员工,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武旭春,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丹梅与被执行人武旭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武旭春自2013年4月起每月偿还原告刘丹梅借款人民币700元至100000元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并自2013年4月起按照年利率1分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武旭春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冻结,待冻结额度满时,再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