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艾奎与被告时秀萍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艾奎,时秀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17号原告程艾奎,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时秀萍,女,1955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艾奎与被告时秀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艾奎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艾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退还原告775元,下余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