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启海与张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海,张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2号原告:黄启海,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张健,男,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海诉被告张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无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