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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启海与张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海,张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2号原告:黄启海,男,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张健,男,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海诉被告张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无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