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刚健与徐时、陈小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刚健,徐时,陈小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56号原告:朱刚健。委��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江莉。被告:徐时。被告:陈小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刚健与被告徐时、陈小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刚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朱刚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