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刚健与徐时、陈小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刚健,徐时,陈小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56号原告:朱刚健。委��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江莉。被告:徐时。被告:陈小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刚健与被告徐时、陈小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刚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朱刚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