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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龙小一与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龙小一。被执行人蔡国强。申请执行人龙小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为26128元,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蔡国强的房产,按借款本金91.62%比例分配偿还龙小一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