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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亮与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中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中天,阮跃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张谪君、刘红林。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韵强。委托代理人:熊少虞。被告:吕中天。委托代理人:杨明。被告:阮跃平。原告陈亮诉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中天、阮跃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建陕西省西安市建筑机械厂职工住宅地下车库主体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3717元。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提前完成该工程,工程验收结束后仅支付原告320000元,尾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后原告了解到涉案工程系被告吕中天挂靠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阮跃平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此后,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支付工程款事宜,均被拒绝。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对被告吕中天取得涉案工程款后未支付实际施工人陈亮,非法占有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此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向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吕中天合同诈骗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学英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