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申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席欢与于志刚、田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席欢,于志刚,田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申字第00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席欢。委托代理人朱花宁,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于志刚。一审被告田鹏,男。再审申请人席欢因与被申请人于志刚、一审被告田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1)户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席欢申请再审称:一审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变相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再审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可证明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瑕疵,不应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总之,一审判决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判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未果后,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合法。公告中亦告知了再审申请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不存在剥夺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现提交其自交警部门调取的当事人陈述、车速分析报告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席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员周纪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