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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与何良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何良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正千。委托代理人:寿可。被告:何良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良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浙江永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屠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