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徐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徐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