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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谢宝琴与彭登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琴,彭登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谢宝琴。委托代理人:钱招脉。被告:彭登柯。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琴与被告彭登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谢宝琴负担。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谦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