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谢宝琴与彭登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琴,彭登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谢宝琴。委托代理人:钱招脉。被告:彭登柯。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琴与被告彭登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谢宝琴负担。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谦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