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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魏宁与周茂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宁,边宗坤,周茂杰,李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1327号原告魏宁被告边宗坤被告周茂杰被告李成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普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