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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洪涛担保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70年7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洪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欠款80640元及欠款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9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