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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51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张某某诉张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西龙虎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正号为丰集建(宅)字第08-2-003号的张某乙名下的平房三间和厢房二间,张某某继承十二分之五。张某甲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张某甲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张某某于2013年7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无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继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