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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洞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洞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某以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进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颜宇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