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姚美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姚美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1045号原告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25层2808。法定代表人姜水苹,总裁。委托代理人孙大平,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姚美贤,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兴,北京市坤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通达公司)与被告姚美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通达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承包了安装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配套住宅B区(北京湾)户内空调机的工程。由于被告与原告总经理孙大平有故交,其要求雇佣他介绍来的施工队,孙大平为了照顾老友就同意雇佣其介绍的三支施工队(分别为向林队、贾志军队和王春丽队)。当工程进度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程量时,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带领王春丽施工队的30多名工人来到开发商的办公大楼闹事,以影响开发商的正常办公强迫孙大平支付工程款。在被告的胁迫和开发商的压力下,孙大平总经理代表原告在24日凌晨向被告支付了950000元工程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介绍来的施工队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向其介绍来的工��队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被告从来没有提供过任何安装空调的劳务,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从原告处领取工程款95000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返还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被告,故对原告盛世通达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元,予以退回原告北京盛世通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