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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朱建元与顾全根、缪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元,顾全根,缪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884号原告朱建元,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12)大光村被告顾全根,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缪红星,女,1967年2月4日生,汉族。原告朱建元诉被告顾全根、缪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全根、缪红星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元诉称,2010年至2012年10月11日,被告顾全根向原告借款,目前尚欠204000元。因顾全根、缪红星借款时系夫妻,现起诉要求:1、被告顾全根、缪红星立即共同归还借款20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全根未作答辩。被告缪红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顾全根向朱建元借款100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出具了借条;2010年12月15日,顾全根又向朱建元借款100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出具借条。2012年1月8日,顾全根归还朱建元40000元,并就前面的借款进行利息结算,明确尚欠借款184000元。2012年3月17日,顾全根向朱建元借款20000元,约定2012年4月底前归还。另查,顾全根、缪红星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5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1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审理中,顾全根曾到庭确认尚欠朱建元20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原告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元与被告顾全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顾全根在借款后应及时还款。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顾全根与缪红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缪红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系顾全根的个人债务,故本院依法应认定本案所涉借款为顾全根、缪红星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顾全根、缪红星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全根、缪红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全根、缪红星应归还原告朱建元借款20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朱建元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顾全根、缪红星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顾全根、缪红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朱建元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1-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孙晋仁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栋财 来自: